真理大學企業管理學系「系主任遴選」設置辦法
真理大學 企業管理學系
「系主任遴選」設置辦法
民國98年4月3日九十七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三次系務會議通過
民國98年4月8日九十七學年度第七次院務會議通過
第 一 條 真理大學企業管理學系(以下簡稱本系)為辦理系主任之遴選,依據本校組織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系主任任期屆滿前,本系應召開系務會議組成遴選委員會推選下屆系主任。
第 三 條 系主任遴選,由現任系主任召開系主任選舉會議辦理之,選舉會議由本系講師(含)以上教師組成。會議須有應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出席,方得開會。
第 四 條 系主任候選人為本系專任教師且具副教授以上資格者。
第 五 條 系主任之產生經系召開系務會議,由所有專任教師共同選出副教授以上教師二至三人。報請校長圈選聘兼之,任期兩年,得連任二次。若副教授以上教師人數不足二人時,得由校長逕行遴聘助理教授以上教師為代理系主任,但其任期以一年為原則。
第 六 條 若有同票數情形,同票者將重新進行第二階段票選,以決定人選。
第 七 條 系主任於任期中,如提出辭呈,或無法繼續勝任此項工作時,得報請校長同意後,由校長先行遴選代理人,代理至任期屆滿後,依本辦法組成遴選委員,重新遴選下屆主任。
第 八 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院務會議通過後,呈報校長同意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