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理大學企業管理學系學生實習委員會設置辦法
民國105年10月6日系務會議通過
民國109年8月20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9年10月6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10年9月23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12年6月15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為推動企業管理學系(以下簡稱本學系)學生實習相關事務,特設置真理大學企業管理學系學生實習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為使本委員會的運作能有所依循,特訂定「真理大學企業管理學系學生實習委員會設置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實習課程之規劃
二、實習機構之選定
三、實習合作契約書之審訂
四、學生實習成效之評估
五、協調解決學生實習期間發生之問題
六、審議其他學生實習之相關事務
第三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若干,系主任及實習課程開課教師為當然委員,並置業界代表及學生代表二人,其餘委員由系主任就本系專任教師中遴聘之,委員任期一年,本委員會主任委員由系主任接任之。
第四條 本委員會為合議制,其決議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含)之出席及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含)同意,始得決議。
第五條 本委員會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之,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六條 本委員會為無給職,外聘委員得依相關規定支給出席費及交通費;受邀出席之實習機構代表得依相關規定支給交通費。
第七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並提交本校學生實習委員會議備查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