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碩士在職專班學生修業辦法

真理大學 企業管理學系

「碩士在職專班學生修業」設置辦法

 

民國103121日ㄧ二學年度第ㄧ學期第ㄧ次系課程會議通過

民國103121日ㄧ二學年度第ㄧ學期第四次系務會議通過

民國104924日ㄧ四學年度第ㄧ學期第一次系課程委員會議討論

民國10661日ㄧ○五學年度第二學期第四次系課程委員會議通過

民國1111117日ㄧ一一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三次系務會議通過

    本系碩士在職專班學生,須至少修滿二十七個學分(不含論文)。

條  本系碩士在職專班學生於二年級第一學期,應依學校規定申報論文題目。論文指導教授應自本系專任教師中聘請,或與本校專任教師聯合指導(註);如因故未能於指定期間內延聘指導教授,由班導師及系主任協調之。本系每位老師以指導兩名研究生為限;同時每位老師指導研究生合計以三名為限,包含碩士班,延畢者不列入。
(註):若學生在本系找不到合適的老師指導時,需要提出書面報告說明原由,經學術審議委員會同意後,可請外系老師指導。非本系教師以指導兩位本系研究生為上限;非本系老師需與本系專任教師聯合指導。

條  碩士在職專班學生應修畢本系碩士班開設之全部必修課程,如初次修課未通過,第二次得修習經系主任認可之他系所碩士班同名課程,非本系必修課程得自由選修之。

條  外籍生得不受第三條限制,事先經系主任及本系教授該科目教師同意簽准,可至外所修習必修課程。

條  非本系所開語文相關課程,需經論文指導教授同意,方得計入畢業學分。

條  本系碩士在職專班學生與院內專(兼)任老師共同從事專案研究工作者,在同一段時間內不得超過兩件。

條  本辦法若有未盡事宜,得經系務會議隨時修訂之。

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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