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理大學企業管理學系「急難救助金」實施辦法
真理大學企業管理學系
「急難救助金」實施辦法
民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113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二次捐贈使用管理委員會通過
民國 113 年 11 月 21日113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三次系務會議通過
第 一 條 依據「真理大學企業管理學系捐贈使用管理辦法」,訂定「真理大學企業管理學系急難救助金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 二 條 經費來源為「真理大學企業管理學系捐贈使用管理辦法」分配之金額。
第 三 條 適用對象為本系註冊在學學生。
第 四 條 申請條件:
一、因傷病連續住院七日以上或發生意外死亡者;符合全民健保重大傷病標準者。
二、遭受父、母或監護人虐待、遺棄或強迫從事不正當職業行為,致無法生活於家庭者。
三、其父、母或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 失蹤達六個月以上、入獄服刑或非自願離職者。
- 符合全民健保重大傷病標準者。
- 因特殊災害(如風災、水災、地震、火災)受傷並住院者(非一般傷病,如車禍、職災)。
- 死亡者。
四、因其他家境特殊、清寒或遭逢重大意外事故等原因。
第 五 條 符合前條所定條件之學生得向本系捐贈使用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申請,程序如下:
- 申請人需填寫急難救助金申請表,並提供相關佐證文件,如醫療診斷證明書、特殊災害診斷證明、健保局核定重大傷病審查通知單、父母或監護人的失業勞工認定給付收據、事故報告、家庭經濟狀況證明(含父、母或監護人及學生最近一年綜合所得清單及財產清單)等。
- 由委員會主席召開會議,審核申請案和發放金額。
- 申請人須配合委員會進行必要的調查與補充文件。
- 委員會審核通過後,按本校流程辦理撥款事宜。
第 六 條 委員會在審核申請時,應依下列標準考量:
- 申請人遇到的困難是否符合急難救助金的使用範圍。
- 申請人的經濟狀況、家庭背景等因素。
- 申請人提出的財務需求是否合理且具體。
第 七 條 每名申請人的申請金額以新台幣5,000元為上限,如需超過此限額,需經系務會議以專案核准。
第 八 條 救助金必須用於申請表中所述的目的。委員會有權要求受助者提供使用救助金的相關證明文件。
第 九 條 所有急難救助金的申請與使用記錄須歸檔,以供查核。
第 十 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 十一 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及通過,並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送由秘書室校友與公共關係組備查,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