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碩士班學生修業辦法

真理大學 企業管理學系

「碩士班學生修業」設置辦法

 

民國 99 年 4 月 29 日九十八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二次系務會議通過
民國 100 年 2 月 21 日九十九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五次系務會議通過
民國 103 年 1 月 21 日ㄧ○二學年度第ㄧ學期第ㄧ次系課程會議通過
民國 103 年 1 月 21 日ㄧ○二學年度第ㄧ學期第四次系務會議通過
民國 103 年 9 月 16 日ㄧ○三學年度第ㄧ學期第一次系務會議通過
民國 106 年 6 月 1 日ㄧ○五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九次系務會議通過
民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ㄧ○六學年度第一學期第四次系務會議通過
民國 107 年 10 月 4 日ㄧ○七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三次系務會議通過
民國 111 年 6 月 23 日一一學年度第二學期第八次系務會議通過
民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ㄧ一一學年度第ㄧ學期第三次系務會議通過


第 一 條    本系碩士班學生,須至少修滿三十六個學分(不含論文)。

第 二 條    本系碩士班學生於二年級第一學期,應依學校規定申報論文題目。論文指導教授應自本院專任教師中聘請,或與本系專任教師聯合指導;如因故未能於指定期間內延聘指導教授,由班導師及系主任協調之。本系每位老師以指導兩名研究生為限;同時每位老師指導研究生合計以三名為限,包含在職碩士專班,延畢者不列入。

註:若學生在本系找不到合適的老師指導時,可提出一書面報告說明擬找外系老師的理由,經主任裁決同意,則可逕找外系老師指導,而不一定要聯合指導。本院非本系教師以指導兩位本系研究生為上限;外系及外校教師則需與本系專任教師聯合指導。

第 三 條    碩士班學生應於在學期間投稿一篇以上國內外學術期刊或參加國內外學術研討會,所投稿或發表之文章須有「真理大學企業管理學系」字樣,並向系辦提出畢業論文口試時,檢附國內外學術期刊收件函或研討會發表證明始得參加畢業論文口試。

第 四 條    碩士班學生應修畢本系碩士班開設之全部必修課程,如初次修課未通過,第二次得修習經系主任認可之他系所碩士班同名課程,非本系必修課程得自由選修之。

第 五 條    外籍生得不受第四條限制,事先經系主任及本系教授該科目教師同意簽准,可至外所修習必修課程。

第 六條     英文或其他外文畢業門檻:二下開學之前必須通過相當於真理大學英語能力檢定實施辦法或其他相關外語同級,否則必須加修4學分之經系主任認可之英語課程。外籍生或畢業於大學(或獨立學院)外語科系的學生視同通過英語或其他外文畢業門檻。

第 七 條    非本系所開語文相關課程,需經論文指導教授同意,方得計入畢業學分。

第 八 條    本系碩士班學生與院內專(兼)任老師共同從事專案研究工作者,在同一段時間內不得超過兩件。

第 九 條    本辦法若有未盡事宜,得經系務會議隨時修訂之。

第 十 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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