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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理大學企業管理學系

真理大學企業管理學系捐贈使用管理辦法

真理大學企業管理學系捐贈使用管理辦法

  

                                                                                                            民國 112 10 月 5 日112 學年度第二次系務會議通過 民國 113 9 26113學年度第一次捐贈使用管理委員會修訂通過

第一條 真理大學企業管理學系(以下簡稱本系)為妥善使用各界之捐贈,符合捐贈人之美意與達到捐贈成效,依據「真理大學各界捐贈使用管理辦法」, 訂定「真理大學企業管理學系捐贈使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為管理各界之捐贈,本系成立「真理大學企業管理學系捐贈使用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使其發放符合法定程序及公平、公開、公正原則。

第三條 捐贈指定用途者,依捐贈人之意願執行之,非經捐贈人同意不得變更。

第四條 捐贈未指定用途者,使用範圍如下:

一、 設置學生急難救助及獎助學金。

二、 協助系友或本系舉辦之系友交流活動。

三、 補助學生為主體之學術、教育推廣與競賽等活動,以系上辦理為主。

四、 補助本系專業教室與學生研究室所需之圖書與軟硬體設備之修繕、更新。

五、 補助招生活動相關支出。

六、 其他推動系務發展相關支出。

第一項用途者,由委員會另訂學生急難救助及獎助學金辦法,並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第二項至第六項用途者,由委員會擬定使用計畫與編列預算,並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第五條 本系應於每年八月結算歷年捐款餘額;另統計前一學年度之捐款收入, 作為年度總收入。歷年捐款餘額和年度總收入之使用原則如下:

一、前條第一項支出不得超過年度總收入之百分之五十。

二、前條第二項支出不得超過歷年捐款餘額之百分之十五。

三、前條第三項至第四項支出總額不得超過年度總收入之百分之四十。

四、前條第五項至第六項支出總額不得超過年度總收入之百分之十。

五、根據第五條前四項使用原則所核算出的金額,如有剩餘,得以在各項用途之間靈活調度與留用

第六條 委員會置委員五人至七人,由系主任召集並擔任主席,其餘委員由系主任就本系專任教師中遴選,任期一年。

第七條 委員會每學年至少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召開會議時, 得請相關人員列席。

第八條 委員會會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含)之委員出席;其決議應有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含)同意,始得決議。

第九條 委員會應於每年八月製作一份成果報告,說明前一學年度之各項捐贈收入,捐贈使用之活動成果與支出細目。成果報告應於每學年第一學期第一次系務會議中提出供審查,審查後公布結果於本系網站。

第十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及院務會議通過,並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送由秘書室校友與公共關係組備查,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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