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學期間服役彈性修業辦法與申請
真理大學就學期間服役彈性修業辦法
中華民國 112年10月2日教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 113年1月12日教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13年04月01日教育部臺教高(二)字
第1130012484號函(第四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除外)
第一條 本辦法依據本校學則第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校處理學生就學期間服役彈性修業相關事宜,悉依照本辦法辦理。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民國94年1月1日(含)以後出生之役男。
第四條 本校學生擬於就學期間進行服役者,得於每學期開學前填具「真理大學學士班學生就學期間服役彈性修業申請書」提出申請,經教務處審核通過後於開學第一週公告通過審核名單。申請通過之學生以下稱彈性服役修業生。
第五條 為確保彈性服役修業生選課之相關權益,於實際服役前每學期皆須填具申請書並得請師長協助檢視與調整修課規劃。
第六條 彈性服役修業生得於申請通過後視修業規劃選課,每學期以不超過31學分為原則。
第七條 彈性服役修業生得於申請通過後視修業規劃選課,如遇課程衝突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可跨校選課,惟其上課時間(含至上課地點往返時間)不得與本校修課科目時間衝突。
第八條 彈性服役修業生得於申請通過後視修業規劃選課,若須暑期修讀者,不受必須為重、補修課程之限制。
第九條 彈性服役修業生須於入營前一個月向教務行政組申請預定休學,並將休學申請資料繳至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
第十條 彈性服役修業生於完成服役後應入原肄業系所相銜接之學年及學期肄業。
第十一條 彈性服役修業生若依徵兵規則驗退者,則入原肄業系所之學年及學期銜接肄業。
第十二條 彈性服役修業生若依兵役法第20條辦理因病停役者,應提出就醫或休養申請,並得請就讀系所師長協助安排後續康復之復學規劃。
第十三條 因服役辦理之休學可不計入休學年限內,應於申請休學時或於服役期滿後,檢附徵集令、退伍令或相關證明文件影本辦理。
第十四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後,自發布日施行,並報教育部備查,修正時亦同。